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费城风云-第8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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康涅狄格,人口第八,土地面积第十一;

新泽西,人口第九,土地面积第十;

新罕布什尔,人口第十,土地面积第八;

佐治亚,人口第十一,土地面积第一;

罗德岛,人口第十二,土地面积第十三;

特拉华,人口第十三,土地面积第十二。

从这个排行榜不难看出,大邦大约有4个。他们从大到小依次是:弗吉尼亚、宾夕法尼亚、北卡罗来纳和马萨诸塞。这4个邦的人口加起来有140多万。小邦大约有5个。他们从小到大依次是:特拉华、罗德岛、佐治亚、新罕布什尔和新泽西。这5个邦的人口加起来也不到40万。不到40万是个什么概念呢?就是说,这5个邦的人口加起来也抵不过弗吉尼亚。因为弗吉尼亚的人口在1787年至少也有54万(1780年53。8万,1790年74。8万)。这样算,还是因为加上了新泽西这个并不太小的邦。如果小邦也算4个,他们的总人口就只有24万,还不到弗吉尼亚的一半,只比4个大邦总人口的1/5多一点。

最小的两个邦是特拉华和罗德岛。他们两个,一个(特拉华)人口倒数第一,土地倒数第二;一个(罗德岛)土地倒数第一,人口倒数第二。根据1780年的粗略统计,特拉华人口4。5万,罗德岛人口5。3万,都不到弗吉尼亚(53。8万)的1/10。所以这两个邦疑心最重,警惕性最高。罗德岛干脆不派代表参加会议(批准宪法也最晚)。特拉华则一开始就把丑话说在前头:如果一定要改变每邦一票的表决制度,兄弟我就不奉陪了!

特拉华的这种态度引起了强烈的不满。好几位代表都说,特拉华这样做有些过分,居然要撤走代表,还自以为有理。难道连把方案交给全体委员会和大会讨论一下都不行?特拉华代表团没有办法,因为会议刚刚开始时他们是比较孤立的。罗德岛不与会,新罕布什尔来不了,佐治亚不吱声,新泽西在等待,他们也只好暂时留下来继续参加讨论。

但是,到6月8日,特拉华代表刚宁。贝德福德终于忍无可忍拍案而起,愤而抗言,指名道姓痛斥弗吉尼亚和宾夕法尼亚“兴妖作怪”。原因是《弗吉尼亚方案》中有这样的条款:全国议会有权否定各邦议会的立法,如果他们认为这种立法违背了《邦联条例(即讨论中的《联邦宪法》)或对外条约的话。对此,南卡罗来纳的查尔顿。平克尼、弗吉尼亚的麦迪逊和宾夕法尼亚的威尔逊表示赞成,北卡罗来纳的威廉森、马萨诸塞的格里和特拉华的迪金森反对。迪金森发言以后,贝德福德发难了。

贝德福德动情地说,说起这种否决权给各邦带来的危险,他不由得想起自己的邦是多么地弱小,别人只要高兴就可以随意损害,毫不留情。他说他发现,所有这一切的意图,就是要剥夺小邦的平等表决权。按照现在说的这种方法,特拉华在全国议会里只能占到1/99的席位,宾夕法尼亚和弗吉尼亚加起来则拥有全部议席的1/3。这里面难道没有利益的驱使和商业的竞争?因此,他愤怒地说:看来,宾夕法尼亚和弗吉尼亚就是希望创造这样一种体制——在这个体制中,这两个邦具有“巨大的、妖怪般的影响力”!

麦迪逊当然不能接受这样的指责。他反问自己在新泽西学院时的同学和室友贝德福德,你说不能按照人口比例分配席位,请问还有什么更有效的体制可以实行呢?如果不能更正现存制度的弊病,建立一个更有效的全国政府,邦联就会解体。邦联一旦瓦解,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。到那个时候,小邦会尝到什么样的后果?在全国局面失控的前提下,与大邦为邻的小邦难道会感到更加安全?

这就带有一点恐吓的意思了。这种事,在6月5日的会议上威尔逊和平克尼已经干过一回。威尔逊说,希望全体委员会接受他的以下观点:多数邦按照更佳方案重新结盟的事业,不要被少数邦不替别人着想的自私行为拖累搞垮!可以建立这样一个原则:承认这是一个自愿者的联盟,然后开放门户,接纳一切同意新条例的邦。也就是说,谁不同意新条例,谁可以退出联邦。我们就要这样结盟,你们小邦爱来不来!

这种话,连麦迪逊私下里都认为是吓唬那些小邦的。只不过当时特拉华和新泽西都没有理睬而已。现在麦迪逊又来一次,佩特森就觉得不能不说话了。认真说来,新泽西人口有14万,不算很小。但她仍自认为是小邦(人口第九,土地面积第十),而且有意无意地以“第三世界领袖”自居。何况新泽西与特拉华比邻而居,都傍着大邦宾夕法尼亚,有一种唇亡齿寒的感情。为了这种感情,为了所有的小邦,也为了新泽西自己,佩特森必须“扬眉剑出鞘”。

第三章 针锋相对

一 修宪还是制宪

6月9日,佩特森第一次发言。

佩特森不愧是律师出身,思路清晰,做事老到。他的发言,并不纠缠鸡毛蒜皮的细节,而是直击麦迪逊他们的要害——擅自制宪是否合法?佩特森指出,召开本次会议,是根据邦联议会的一项决议和各邦议会的授权,而邦联议会的决议和各邦的授权态度都很明确,就是修补和完善邦联。因此,《邦联条例》是本次会议全部议程的适当基础。我们应该恪守这种限度,否则我们的选民就会指责我们篡权。最后,佩特森义正言辞地指出:美利坚人民正拭目以待,不容欺骗!

没有人正面回应佩特森的这一指责。他们只回答了他提出的其他问题。显然,麦迪逊们都不愿意在这个问题上和佩特森过招,而宁愿用实际的制宪行动来反击和抗衡。在那些主流派的控制和推进之下,会议甚至在6月13日提出了一个“全体委员会报告”。这份报告共19条,内容涉及立法行政司法诸方面,许多未来宪法的要点都得到了确立。尤其重要的是,这份报告提出,全国议会参众两院的席位分配,都将不再遵循《邦联条例》制定的原则(即每邦一票制)。一部基本符合麦迪逊、伦道夫他们愿望的新宪法,眼看就要出笼。

佩特森只好再次出手。6月14日,会议刚刚开始,佩特森便提出,有几个代表团,尤其是新泽西代表团,希望能多给一点时间,让他们认真考虑全体委员会的报告,以便整理出一份与此报告“恰成对照”的方案。于是伦道夫提议会议休会,这项提议得到佩特森的复议。佩特森也提出动议,把对全体委员会报告的讨论推迟到明天。这项动议同样得到伦道夫的附议。看来,交战双方都希望暂时休战,以便厉兵秣马,决一雌雄。

6月15日,一份由康涅狄格、纽约、新泽西和特拉华代表团(马里兰的路德。马丁可能也参加了)协商制定的新方案(史称《新泽西方案》),由佩特森提交制宪会议。大会决定,将“佩特森方案”(新泽西方案)提交全委员会。同时,为了公平起见,另一方案即“伦道夫方案”(弗吉尼亚方案)也重新提交全体委员会。这个决定,对佩特森他们是不小的胜利。因为这等于是废掉了麦迪逊他们好不容易才弄出来的那个《全体委员会报告》。会议又重新回到了起点,而且变成了两个方案的正面交锋。

于是,6月16日,另一位剑客兰欣便出手了。

兰欣是纽约代表团代表,而纽约则是罗德岛之外最反对这次会议的一个邦。如果说新泽西是“第三世界”(小邦)的“领袖”,那么,纽约便可以说是“第二世界”(中等邦)的野心家(人口第六,土地面积第四)。此刻,她正雄心勃勃地要当“春秋五霸”,因此对建立一个强有力的“全国最高政府”不感兴趣。1787年2月21日,邦联议会做出召开费城会议的决议,纽约迟至5月才勉强同意派代表参加。讨论是否建立全国最高政府时,纽约代表团赞成反对各半(汉密尔顿赞成,罗伯特。雅茨反对),等于弃权。那还是因为兰欣没来,兰欣如果到会,纽约代表团投的可就是反对票了。

33岁的兰欣是纽约州首府奥本尼市的市长,也是坚持反对制宪的“四大金刚”之一(其余三个是纽约的雅茨、马里兰的路德。马丁和弗朗西斯。默塞)。但他不像雅茨那样不发言,只投反对票。他可是得理不饶人。在全体委员会讨论弗吉尼亚和新泽西两个方案时,他第一个发言,旗帜鲜明地支持佩特森。兰欣的理由很简单:本次会议根本就无权提出和讨论伦道夫那样的方案,而且这个方案也没有什么被采纳的可能。因为邦联议会的决议,各邦的授权,还有各邦议会派遣代表时的总体意向,都是修订《邦联条例》,而不是制定《联邦宪法》。越过这个界限,就是越权。这既无必要,也不合适。如果纽约事先知道事情会弄成这样,就绝不会如此合作,拍什么代表团来开会!

佩特森和兰欣的发言当然还有其他内容,但仅此一拳,便已击中麦迪逊们的命门。实际上麦迪逊最心虚的,就是制宪非法。于是宾夕法尼亚代表威尔逊便只好出来打圆场。他的说法是:本次会议确实没有被授权作出任何结论,但可以自由提出任何建议。这是聪明的辩护,也是软弱的辩护。因此兰欣轻而易举地把他顶回去了。在6月20日的发言中,兰欣说:威尔逊先生说制宪会议只是推荐方案,高兴怎么推荐就怎么推荐,我不这么认为,这次会议如此受人敬重,不论采取任何行动,都会产生巨大影响。如果不成功,就会导致崩溃。这意思是说,制宪会议又不是学术研讨会,哪能爱怎么说就怎么说??

在同一发言中,兰欣还驳斥了伦道夫的说法。伦道夫说,对当年危局的忧虑,压倒了对制宪会议是否得到足够授权的怀疑。对此,兰欣不以为然。他认为这种忧虑和这种怀疑至少是同等重要的。这当然无可辩驳。因为谁都知道用“非法”的手段“救亡”,无异于饮鸩止渴,浇油救火。看来,无论威尔逊的“推荐无权授权论”,还是伦道夫的“救亡压倒授权论”,都缺乏说服力。

真正有说服力的,是汉密尔顿、麦迪逊和梅森所做的辩护。汉密尔顿虽然也是纽约的代表,却和兰欣、雅茨完全对立。他为制宪会议辩护的理论依据,可谓“目的高于手段论”。6月18日,汉密尔顿在发言中说,各邦派我们到这里来,是指望我们能把合众国带出困境。如果仅仅因为弄不清楚我们的权限,就死抱着不能挽救危机的方案不放,或者拒绝可以挽救危局的方案,那就是为手段牺牲目的了。也就是说,各邦的授权固然重要,授权的目的却更重要(即立法精神比法律条文更重要)。这当然十分在理。

麦迪逊的发言则更为有力,而且抓住了要害。在6月19日的发言中麦迪逊说,有人(指佩特森)提出,邦联是经过一致同意建立起来的,也只有一致同意才能解散,他不知道这个说法在法理上有什么依据。因此他很想请教这位先生,你是把《邦联条例》看作契约呢,还是看作条约?如果看作契约(即国内全体公民的全民公约),那么,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内法原则,多数完全可以废除旧的契约,签订新的契约,甚至为社会全体成员制定一部新的宪法。那样一来,新泽西的那位先生,恐怕就会不幸落入最后被承认的人群了。如果看作条约(即国与国之间的结盟),那么,根据自由结盟的国际法原则,任何一方如果违背任何一项条款,结盟便可视为解散,其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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