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吕着中国通史-第32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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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战争是社会的变态而非其常态。变态是有其原因的,原因消失了,变态亦即随之而消失。所以从历史上看来,从没有一支真正强盛到几十年的军队(因不遇强敌,甚或不遇战事,未至溃败决裂,是有的。然这只算是侥幸。极强大的军队,转瞬化为无用,这种事实,是举不胜举的。以宋武帝的兵力,而到文帝时即一蹶不振,即其一例。又如明末李成梁的兵力,亦是不堪一击的,侥幸他未与满洲兵相遇罢了。然而军事的败坏,其机实隐伏于成梁之时,这又是其一例。军队的腐败,其表现于外的,在精神方面,为士气的衰颓;在物质方面,则为积弊的深痼;虽有良将,亦无从整顿,非解散之而另造不可。世人不知其原理,往往想就军队本身设法整顿,其实这是无法可设的。因为军队是社会的一部分,不能不受广大社会的影响。在社会学上,较低的原理,是要受较高的原理的统驭的)。“兵可百年不用,不可一日无备”,这种思想,亦是以常识论则是,而经不起科学评判的。因为到有事时,预备著的军队,往往无用,而仍要临时更造。

    府兵和卫所,是很相类的制度。府兵到后来,全不能维持其兵额。明朝对于卫所的兵额,是努力维持的,所以其缺额不至如唐朝之甚。然以多数的兵力,对北边,始终只能维持守势(现在北边的长城,十分之九,都是明朝所造)。末年满洲兵进来,竟尔一败涂地;则其兵力亦有等于无。此皆特殊的武力不能持久之证。

    清朝太祖崛起,以八旗编制其民。太宗之世,蒙古和汉人归降的,亦都用同一的组织。这亦和金朝人以猛安谋克授渤海汉人一样。中国平定之后,以八旗兵驻防各处,亦和金朝移猛安谋克户于中原,及元朝镇戍之制,用意相同。惟金代的猛安谋克户,系散居于民间;元朝万户分驻各处,和汉人往来,亦无禁限。清朝驻防的旗兵,则系和汉人分城而居的,所以其冲突不如金元之烈。但其人因此与汉人隔绝,和中国的社会,全无关系,到末造,要筹画旗民生计,就全无办法了。

    清代的汉兵,谓之绿旗,亦称绿营。中叶以前的用兵,是外征以八旗为主,内『乱』以绿营为主的。八旗兵在关外时,战斗之力颇强。中国军队强悍的,亦多只能取守势,野战总是失利时居多(洪承畴松山之战,是其一例)。然入关后腐败亦颇速。三藩『乱』时,八旗兵已不足用了。自此至太平天国兴起时,内地粗觉平安,对外亦无甚激烈的战斗。武功虽盛,实多侥天之幸。所以太平军一起,就势如破竹了。

    中国近代,历史上有两种『潮』流潜伏着。推波助澜,今犹未已,非通观前后,是不能觉悟出这种趋势来的。这两种『潮』流:其(一)是南方势力的兴起。南部数省,向来和大局无甚关系。自明桂王据云贵与清朝相抗;吴三桂举兵,虽然终于失败,亦能震『荡』中原;而西南一隅,始隐然为重于天下。其后太平军兴,征伐几遍全国。虽又以失败终,然自清末革命,至国民『政府』北伐之成功,始终以西南为根据。现在的抗战,还是以此为民族复兴的策源地的。

    其(二)是全国皆兵制的恢复。自秦朝统一以后,兵民渐渐分离,至后汉之初,而民兵之制遂废,至今已近二千年了。康有为说,中国当承平时代,是没有兵的。虽亦有称为兵的一种人,其实『性』质全与普通人民无异(见《欧洲十一国游记》)。此之谓有兵之名,无兵之实。

    旷观历代,都是当需要用兵时,则产生出一支真正的军队来;事过境迁,用兵的需要不存,此种军队,亦即凋谢,而只剩些有名无实的军队,充作仪仗之用了。此其原理,即由于上文所说的战争是社会的变态,原不足怪。但在今日,帝国主义跋扈之秋,非恢复全国皆兵之制,是断不足以自卫的。更无论扶助其他弱小民族了。这一个转变,自然是极艰难。但环境既已如此,决不容许我们的不变。

    当中国和欧美人初接触时,全未知道需要改变。所想出来的法子,如引诱他们上岸,而不和他在海面作战;如以灵活的小船,制他笨重的大船等;全是些闭著眼睛的妄论。到咸同间,外患更深了。所谓中兴将帅,(一)因经验较多,(二)与欧美人颇有相当的接触。才知道现在的局面,非复历史上所有。欲图适应,非有相当的改革不可。于是有造成一支军队以适应时势的思想。设船政局、制造局,以改良器械;陆军则改练洋『操』;亦曾成立过海军;都是这种思想的表现。

    即至清末,要想推行征兵制。其实所取的办法,离民兵之制尚远,还不过是这种思想。民国二十余年,兵制全未革新,且复演了历史上武人割据之局。然时代的『潮』流,奔腾澎湃,终不容我不卷入旋涡。抗战以来,我们就一步步的,走入举国皆兵之路了。这两种文化,现在还在演变的中途,我们很不容易看出其伟大。然在将来,作历史的人,一定要认此为划时代的大转变,是毫无可疑的。这两种文化,实在还只是一种。不过因为这种转变,强迫着我们,发生一种新组织,以与时代相适应,而时代之所以有此要求,则缘世界交通而起。

    在中国,受世界交通影响最早的是南部。和旧文化关系最浅的,亦是南部,受旧文化的影响较浅,正是迎受新文化的一个预备条件。所以近代改革的原动力,全出于南方;南方始终代表着一个开明的势力(太平天国虽然不成气候,湘淮军诸首领,虽然颇有学问,然以新旧论,则太平天国,仍是代表新的,湘淮军人物,仍是代表旧的。不过新的还未成熟,旧的也还余力未尽罢了)。千回百折,似弱而卒底于有成。

    几千年以来,内部比较平安,外部亦无真正大敌。因此,养成中国(一)长期间无兵,只有需要时,才产生真正的军队;(二)而这军队,在全国人中,只占一极小部分。在今日,又渐渐的改变,而走上全国皆兵的路了。而亘古未曾开发的资源,今日亦正在开发。以此广大的资源,供此众多民族之用,今后世界的战争,不更将增加其惨酷的程度么?不,战争只是社会的变态。现在世界上战争的惨酷,都是帝国主义造成的,这亦是社会的一个变态,不过较诸既往,情形特别严重罢了。

    变态是决不能持久的。资本的帝国主义,已在开始崩溃了。我们虽有横绝一世的武力,大势所趋,决然要用之于打倒帝国主义之途,断不会加入帝国主义之内,而成为破坏世界和平的一分子。

第28章 刑法(1)() 
谈中国法律的,每喜考究成文法起于何时。其实这个问题,是无关紧要的。法律的来源有二:一为社会的风俗。一为国家对于人民的要求。前者即今所谓习惯,是不会著之于文字的。然其对于人民的关系,则远较后者为切。

    中国刑法之名,有可考者始于夏。《左氏》昭公六年,载叔向写给郑子产的信,说:“夏有『乱』政而作《禹刑》,商有『乱』政而作《汤刑》,周有『乱』政而作《九刑》。”这三种刑法的内容,我们无从知其如何,然叔向这一封信,是因子产作刑书而起的。其『性』质,当和郑国的刑书相类。子产所作的刑书,我们亦无从知其如何,然昭公二十九年,《左氏》又载晋国赵鞅铸刑鼎的事。杜《注》说:子产的刑书,也是铸在鼎上的。虽无确据,然士文伯讥其“火未出而作火以铸刑器”,其必著之金属物,殆无可疑。所能著者几何?

    而《书经·吕刑》说:“墨罚之属千;劓罚之属千;劊V粑灏伲还V羧伲淮蟊僦#涫舳伲晃逍讨羧А!鼻胛嗜绾涡吹孟拢咳辉颉堵佬獭匪担浔匚肮叨枪宜ǖ姆桑苊靼卓杉恕8鋈嗽谏缁嶂校赜衅渌笔氐墓嬖颉4说裙嬖颍匀巳巳绱搜灾蛟凰住W砸桓鋈吮匦肴绱搜灾蛟焕瘢ü试焕裾撸囊玻Nダ瘢褪俏シ聪肮撸缁嶙越右灾撇茫试唬骸俺鲇诶裾呷胗谛獭!被蛞扇豕嬖颍诼榉常巳绾文茏袷兀渴獠恢湃怂档睦瘢羌渌鏊榈摹R谎砸欢ⅲ挥衅涞笔氐墓嬖颉�

    这在我们今日,亦何尝不如此?我们试默数言语动作之间,所当遵守的规则,何减三千条?不过童而习之,不觉得其麻烦罢了。《礼记·礼器》说“曲礼三千”,《中庸》说“威仪三千”,而《吕刑》说“五刑之属三千”,其所谓刑,系施诸违礼者可知。

    古以三为多数。言千乃举成数之辞。以十言之而觉其少则曰百,以百言之而犹觉其少则曰千,墨劓之属各千,犹言其各居总数三之一。劊V粑灏伲蜓云渚幼苁弧;褂辛种唬S值闭计湮宸种蟊僬计湮宸种蛟乒V羧伲蟊僦F涫舳伲舛际窃悸怨兰浦恰H粽嬷阜商跷模驳萌绱苏肽兀咳辉蚬糯嗣竦纳睿淙浚肮咚涫俏抟梢辶恕�

    社会的习惯,是人人所知,所以无待于教。若有国有家的人所要求于人民的,人民初无从知,则自非明白晓谕不可《周官》布宪,“掌宪邦之刑禁(“宪谓表而县之”,见《周官》小宰《注》),正月之吉,执邦之旌节,以宣布于四方。”而州长、党正、族师、闾胥,咸有属民读法之举。天、地、夏、秋四官,又有县法象魏之文。小宰、小司徒、小司寇、士师等,又有徇以木铎之说。这都是古代的成文法,用言语、文字或图画公布的。

    在当时,较文明之国,必无不如此。何从凿求其始于何时呢?无从自知之事,未尝有以教之,自不能以其违犯为罪。所以说“不教而诛谓之虐”(《论语·尧曰》)。而三宥、三赦之法,或曰不识,或曰遗忘,或曰老旄,或曰蠢愚(《周官·司刺》)亦都是体谅其不知的。

    后世的法律,和人民的生活,相去愈远;其为人民所不能了解,十百倍于古昔;初未尝有教之之举,而亦不以其不知为恕。其残酷,实远过于古代。即后世社会的习惯,责人以遵守的,亦远不如古代的简易。后人不自哀其所遭遇之不幸,而反以古代的法律为残酷,而自诩其文明,真所谓“溺人必笑”了。

    刑字有广狭二义:广义包括一切极轻微的制裁、惩戒、指摘、非笑而言。“出于礼者入于刑”,义即如此。曲礼三千,是非常琐碎的,何能一有违犯,即施以惩治呢?至于狭义之刑,则必以金属兵器,加伤害于人身,使其蒙不可恢复的创伤,方足当之。汉人说:“死者不可复生,刑者不可复属。”义即如此。此为刑字的初义,乃起于战阵,施诸敌人及间谍内『奸』的,并不施诸本族。

    所以司用刑之官曰士师(士是战士,士师谓战士之长),曰司寇。《周官》司徒的属官,都可以听狱讼,然所施之惩戒,至于圜土,嘉石而止(见下)。其附于刑者必归于士,这正和今日的司法机关和军法审判一般。

    因为施刑的器具(兵器),别的机关里,是没有的。刑之施及本族,当系俘异族之人,以为奴隶,其后本族犯罪的人,亦以为奴隶,而侪诸异族,乃即将异族的装饰,施诸其人之身。所以越族断发纹身,而髠和黥,在我族都成为刑罪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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